强制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简介
◆ 强制办理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和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 处罚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 取消检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至 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被处罚人宣布。